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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大蒜仓储配资的专题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23-05-23 08:48 浏览次数:

关于我县大蒜仓储配资的专题调研报告

政法组  李锋  焦囡

 

一、金乡县大蒜仓储“配资”的由来及特点

据了解,金乡县作为大蒜的主要产地,大蒜年产量高,上市时间集中,在一定的温度条件下能够储存较长时间不变质。为了拉长交易链,在金乡县内作为大蒜储存场所的恒温库相继建成,据统计目前全县拥有大小恒温库2300余座。恒温库一般由若干单独的库存空间构成,每一个库存空间民间通称为“洞”,洞内面积恒定,能够容纳一定数量的仓储物。洞内仓储物越多,洞运行时耗费的水电越低。恒温库一方作为保管人,为了充分利用库存空间、节约仓储成本、增加仓储收入,探索出将其自有资金出借给存货人,由存货人将用该资金购买足以和原仓储物大蒜填满一个洞的大蒜,并将全部仓储物大蒜质押在保管人处的仓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管人恒温库充分利用了库存空间,从而节约了其成本,同时增加了仓储收入,其作为贷款人有仓储物大蒜作为质押,同时对质押物大蒜有着完全的掌控权,降低了贷款的风险,存货人增加了资金来源渠道,获得了购买大蒜的资金,民间将这一模式称之为“配资”。

目前“配资”渐渐演变成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存货人的资金来源更加广泛,不再限定于保管人的自有资金,也可以是社会资金或者金融机构的资金。从法律关系看,“配资”是借贷关系、质押关系、仓储关系三种法律关系的交织,三种法律关系中的六个法律主体身份重叠,其中借款人、存货人、出质人一般为同一人,贷款人、质权人与保管人一般为同一人。与一般的借贷关系、质押关系、仓储关系相比,“配资”中的借贷关系、质押关系、仓储关系存在以下特点:

(一)借款用途的特定性。除了金融机构贷款外,一般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并不对借款的用途加以限制,而在“配资”中,贷款人出借资金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购买作为仓储物的大蒜,借款的用途是特定的。

(二)借款期限的不确定性。一般的借款合同中会有明确的借款期限和还款日期,但在“配资”中,虽然在借款合同中也约定借款期限和还款日期,但由于借款的同时签订了质押合同,将仓储物大蒜作为质押物,仓单保存在质权人即一般是贷款人处,出售仓储物需要同时转让仓单,还款的日期往往以仓储物大蒜出卖为准。

(三)质物价值的起伏性。不同于车辆等动产,质押的仓储物大蒜由于价格存在浮动,致使质物价值具有起伏性。因此,“配资”中双方往往约定,当质物价值到达某一临界点,通常是以发布的大蒜交易价格为准时,需要出质人补充保证金,否则质权人有权变卖质物。

(四)仓储物和质物的同一性。“配资”中存在仓储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的重合,存货人用配资得来的资金购买一批大蒜,将这些大蒜同原来的大蒜一同作为仓储物存储在保管人处,同时将所有大蒜作为借款的质押物,用以储存的仓储物和用于出质的质物是同一的。

(五)仓储地点的特定性。在“配资”中,使用出借人的资金购买的货物即质押物放置地点是特定的。且购买的大蒜一并作为质物存储在特定的保管人处。库主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的条件之一就是大蒜需要仓储在库主处。

二、大蒜仓储“配资”中存在的问题

大蒜仓储“配资”作为新型的融资渠道,在仓储物大蒜价值上涨时,保管人和存货人能够实现共赢。但由于其实质是三种法律关系的交织,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人只是作为质物的大蒜的实际占有人,并非一定是质物的所有权人,因此“配资”存在先天的法律风险。金乡县大蒜交易量大、交易市场及其活跃,“代收”是常见的大蒜收购行为,即代收者以自己的名义以委托人指定的价格收购或出售大蒜,委托人支付报酬,代收人占有的委托物大蒜的实际所有人是委托人,其并非大蒜的实际所有人,对该批大蒜不具有处分的权利。代收者以存货人的名义在这种情形下进行“配资”,将占有的大蒜质押,从法律上来说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因为质押是对物的处分,只有物的所有权人才有对物进行处分的权利,物的占有人不具有处分权。存货人没有将大蒜出质的权利,其质押大蒜即损害了货物实际所有人的利益,货物所有人往往在货物被强制出售后才发现。如本院办理的张强伟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张强伟受客户委托代收大蒜,将大蒜存储时擅自配资,由于大蒜价格低于质押风控点,质权人将其储存的大蒜变卖,造成客户损失约3000余万元。

(二)保管人恒温库为抢夺客户竞相“配资”,造成仓储行业恶性竞争。“配资”意味着存货人能够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收购大蒜,一旦蒜价上涨,其获得的资金回报也很高。保管人恒温库为争取客户将其作为仓储地,为存货人介绍贷款配资,造成仓储行业的不正当恶性竞争。

(三)“配资”造成社会资本大量涌入大蒜市场,容易引发大蒜市场金融风险。恒温库自有资金有限,加之大蒜电子交易盘缺乏监管,期货市场混乱,社会资金更倾向于通过“配资”的方式流入大蒜交易市场,造成社会资本短时间内大量涌入,且部分恒温库为追求更大的利益盲目提高配资比例,造成大蒜交易市场金融系统风险加大,一旦大蒜价格下降过快,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配资”增加了仓储方与存货人矛盾摩擦。由于在“配资”中,仓储方一般拥有保管人和仓储人双重身份,一般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大蒜价格到达风控点,存货人应当补充保证金,如不及时按照要求补充保证金,保管方有出售仓储物的权利,而大蒜价格随着市场波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大蒜价格到达风控点,仓储物一旦被出售则不可挽回,但大蒜价格还可能继续上浮。是否出售仓储物成为了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矛盾焦点。如本院办理的李金林举报审判违法一案中,就是当事人双方就保管人是否有权利将仓储物出售引发的纠纷。

三、相应的对策建议

大蒜仓储配资虽然存在法律风险和一定的问题,但作为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应当以包容审慎、加强管理的方式对待这种新生事物,对其进行一定的引导规范,不应简单粗暴的直接禁止。针对大蒜仓储配资中存在的上述法律风险,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

(一)加强对代收人的管理。代收人作为存货人,实际控制占有仓储物大蒜,即使其并非大蒜的所有权人,但大蒜属于一般物,不需要登记来表明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一味要求贷款人即质权人清楚大蒜的实际所有人也不现实。虽然质押合同因无权处分而归于无效,但质权人往往第一时间将质物出让,第三方因善意取得能够取得质物的所有权。实际所有人从法律上难以追回自己的所有物。鉴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需要,建议尽快规范大蒜行纪行业,建立行纪协会和行纪人名单并予以公示,同时建立代收人名单,代收人以自己的名义配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加强对仓储行业的管理,引导行业自律。经调查,现阶段半数以上保管人恒温库存在配资行为,配资比例一般在10%到50%,甚至部分仓储方为追求利益将配资比例提高至70%。因此应当加强对仓储行业的管理,引导行业自律,将“配资”比例控制在50%以下。同时,可以考虑将拟配资的仓储合同在冷藏协会备案,以更好的维护贷款人的利益。

(三)规范大蒜电子盘,分流社会资金。期货市场混乱,社会资金通过大蒜电子盘交易不规范,易被庄家通吃是社会资金通过“配资”进入大蒜交易市场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加强对大蒜电子盘的监督管理,引导鼓励社会资金以大蒜电子盘的方式交易期货,将社会资金从“配资”中予以分流。

(四)出台格式合同样本,引导鼓励签订书面合同。“配资”纠纷中,由于双方主体对各自权利义务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固定,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因此,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质押借款合同样本,以明确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鼓励“配资”时签订书面合同,减少矛盾纠纷。


信息来源:金乡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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