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金乡县委员会
关于印发《政协金乡县委员会委员
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政协委员联络组、县直政协委员联络组,县政协各委室:
《政协金乡县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已经政协第十二届金乡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政协金乡县委员会
2022年11月29日
政协金乡县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
(2022年11月25日政协第十二届金乡县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金乡县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政协济宁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应切实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在政协履职中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条 委员履职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服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奋力谱写美丽富裕幸福金乡走在前列新篇章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二)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决议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等权利;
(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为民,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五)增强自律意识,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珍惜自身荣誉,接受群众监督;
(六)委员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协决议决定,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政协章程和纪律规矩,团结各界人士为实现党的总目标共同奋斗。
第二章 履职方式
第五条 参加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出席常委会会议、专委会会议,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重点提案办理协商、调研视察协商会议,界别委员活动组、住镇街委员活动组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
第六条 参加活动。参加县政协(包括县政协各专委会、界别、委员活动组、界别同心汇、委员之家、委员工作室等)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考察、调研、座谈、协商等活动,参与有关报告、建议案等文件的起草、讨论、修改工作。
第七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交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提出集体提案。
第八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九条 会议发言。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等会议上的发言(口头发言并有书面材料)或书面发言。
第十条 由政协组织推荐,以政协委员身份受邀担任特邀监督员等职务或应邀参加部门有关会议、检查、民主评议等活动。
第十一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界别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根据组织安排,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等履职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承建界别同心汇、委员之家、委员工作室、委员书房等委员基层履职平台。
第三章 履职要求
第十四条 按要求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按要求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考察、调研、座谈、协商等活动。
第十五条 委员每届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不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 认真反映党派、团体和界别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提交高质量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七条 主动加强与县政协、专委会和委员活动组的联系,认真完成县政协交办的履职、学习任务,对征求意见的文稿材料及时准确回复意见建议,按要求及时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委员个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动、奖励处分情况,及时报县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及时报县政协委员联络机构。
第十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畅通民意渠道,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及民生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反映群众意见诉求。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严格执行政协决议决定,认真遵守会议活动请销假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不准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干扰执法、司法活动或插手招投标、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等,牟取个人、小团体或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与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影响委员形象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履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委员履职年度考核制度。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县政协提案工作室、办公室联合负责,各委室、委员活动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及信息收集统计职责分工:
(一)参加会议情况。委员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参加专委会会议、各类协商会议、座谈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情况,由各承办委室负责;委员参加委员活动组会议、活动等情况,由各承办委员活动组负责,所属专委会负责审核。
(二)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委员参加履职学习培训、辅导报告会、理论研讨会、政协讲堂、读书活动等县政协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情况,由各承办委室、委员活动组负责。
(三)会议发言情况。政协全体会议发言情况由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组负责;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以及县政协组织的其他各类会议发言情况,由各承办委室负责。
(四)提交提案情况。包括委员个人、联名提交或以集体名义提交提案和立案情况,由县政协提案工作室负责。
(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包括委员个人、联名提交或以集体名义提交的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县政协提案工作室负责。
(六)参加视察、考察、检查、调研、协商等履职情况,由各承办委室负责。
(七)履行民主监督职责情况。包括由政协组织推荐,委员应邀担任特邀监督员,参加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等开展的监督、民主评议等议政建言、民主监督活动情况,由县政协负责推荐委员的相关委室负责。
(八)撰写文史资料情况。由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工作室负责。
(九)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活动、新闻宣传报道等情况,由县政协经济工作室、科教卫体工作室负责。
(十)牵头建设界别同心汇、委员之家、委员工作室及委员书房等基层履职平台情况,由县政协提案工作室、文化文史工作室、办公室负责。
(十一)参加公益事业情况。包括参加慈善捐助、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由委员提供证明材料,县政协办公室负责。
(十二)获得荣誉情况。包括履行委员职责和在本职工作中获得的荣誉、奖励等情况,由委员提供证明材料,县政协办公室负责。
(十三)年度履职报告情况。主要包括履行委员职责情况和本职工作情况等内容,由县政协提案工作室、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 委员履职考核实行基础分加履职项目得分组合计分制。每位委员每个年度的基础分值为100分,按要求完成履职项目加计相应分值,不能按要求完成履职项目的在基础分中扣减相应分值。
(一)参加会议得分。全程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每次计30分,每缺席半天扣3分,全程缺席扣30分,请假获批准的不得分也不扣分;参加县政协常委会会议每次计6分,缺席扣6分,请假获批准的不得分也不扣分;参加县政协重要协商会议、各专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次计5分,缺席各专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扣5分,请假获批准的不得分也不扣分;参加县政协各委室和委员活动组等县政协组织的会议,每次计3分。
(二)参加活动得分。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履职培训或专题集中学习每半天计2分,每缺席半天扣2分,请假获批准的不得分也不扣分;参加县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调研、学习辅导报告会、理论研讨会、政协讲堂、各类读书会等活动,每次计3分;由县政协组织推荐以政协委员身份应邀担任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等特邀监督员职务的,计5分,参加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等民主监督活动,每次计2分。
(三)会议发言得分。在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作大会发言每次分别计 50分、30分,书面发言每次分别计 30分、20分;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分组讨论发言,被大会简报采用的计2分;在县政协组织的其他各类会议上作口头发言并有书面发言材料的计8分,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的,每篇计3分。联合提交发言(含书面)材料的,第一撰写人计该项分值的 80%,第二撰写人计20%。
(四)提交提案得分。提交提案并被立案的,每件计10分。被确定为年度重点提案的加计5分,被县领导批示肯定的再加计10分,被列为县领导领办的再加计 10分。其中集体提案的第一撰写人计该项分值的 80%,第二撰写人计 20%。
(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得分。提交社情民意信息并被采用的,每篇计5分;社情民意信息被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加计 10 分;被省、市政协采用的加计 10 分,被全国政协采用的加计30分。
(六)撰写政协稿件和信息得分。撰写县政协有关建议案、调研报告等文稿的,每篇计20分,被县市领导批示的加计 10分;撰写政协信息、文史资料、征文以及在委员读书活动中提交音频、视频作品被采用的,每篇(件)计3分,被市级及以上政协采用的加计5分;配合参与县政协组织的重大宣传活动的,每次计3分,所提供的文字或视频被采用的加计6分;为市政协理论研究活动供稿的,每篇计5分,获省级奖励或在市级理论研讨会上作口头发言的加计10分。联合撰写的材料,第一撰写人计该项分值的 80%,第二撰写人计 20%。
(七)对建成界别同心汇的主要牵头委员计50分,其他牵头委员计20 分;率头建设委员之家、委员工作室(站)和委员书房的委员计 30分。
(八)委员参加慈善捐助、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每次计3分;履行委员职责或在本职工作中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分别计3分、5分、10分、20分;在政协履职活动中受到县政协通报表扬的计 3分。
(九)年度履职报告得分。按要求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的计5
分,不提交的扣5分。
(十)委员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中做出贡献及履职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在年度考核中需要加分或扣分的,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委员履职年度考核报告制度。委员履职情况由相关责任委室、委员活动组及时记录、收集、统计、整理并纳入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档案。次年初,提案工作室、办公室统计汇总上年度委员履职情况,计算出每名委员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形成年度履职考核报告,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委员履职考核情况通报。委员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并经主席会议批准,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委员履职奖惩激励机制。委员年度履职考核得分,按县政协常委和不是常委的委员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别按其人员总数 15%—20%的比例,对得分居前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内累计扣分达到30分,且分类排序得分居后 3%的予以约谈;对连续两年被约谈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奖惩情况通报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一委员一档案,提案工作室、办公室将履职信息收集统计责任委室、委员活动组提交的委员履职信息资料和委员履职考核结果,及时归入委员履职档案。委员履职情況和各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党委组织、统战部门相关单位选拔使用干部、县政协换届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违反政协章程和县政协有关委员履职管理规定的县政协委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主席会议批准,分别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劝辞或责令辞去委员职务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约谈:
1.委员届内不请假全程缺席1次或请假2 次全程不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的;
2.常委年内不请假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县政协常委会会议的;
3.委员年内不请假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调研、视察、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的;
4.委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无任何履职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1.常委年内不请假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县政协常委会会议的;
2.委员年内不请假缺席3次或请假4次不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调研、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的;
3.委员两年内不提交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劝辞或责令辞去职务:
1.委员届内无故2次全程缺席或请假3次全程不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的;
2.常委届内累计不请假缺席4次或请假4次不参加县政协常委会会议的;
3.委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无任何履职行为,经约谈下一年
度仍不改正的;
4. 经两次约谈和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5.有其他应予以劝辞或责令辞去委员职务情形的。
因公出国出境、挂职锻炼、脱产学习、参加县级以上会议,或因个人病重、家庭重大变故确须请假并经批准的,不计算在上述请假次数内。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县政协批准以委员身份参加与政协履职无关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以及发表不当言论的委员,经有关程序,由主席会议批淮,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劝辞或责令辞去委员职务、撤销委员职务处理。
第三十条 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复议。收到复议申请六十日内,由主席会议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提案工作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金乡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